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在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二)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三)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律师在广东省内变更执业机构或者因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等需要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进行转换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变更业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六)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予办理执业变更:(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五)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附表3);(二)律师执业证书;(三)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四)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除外)。执业变更业务在不同的地级以上市之间进行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地的执业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辞职人员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三)项的材料;变更只涉及执业机构,不涉及执业类别的除外。申请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这三种以外其他类别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省内,派驻省内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材料。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派驻我省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七)项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材料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其中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材料可以是总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其他执业类别的律师拟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业务手续后,根据申请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执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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