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及适用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0:33:08 323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人所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民、王*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我国《民法典》对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定情况下,如合同标的数额较小,且于订约之际一方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较大时,就不可能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缔约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致使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2: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签约后能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一、签约后能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混肴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抹煞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价值,是很不妥当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其后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也可能出现正常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合同已经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此时只的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一种途径;即合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违约方并不一定就是缔约过错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都并未重合,更是谈不上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也在缔约过错方,对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完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
    2023-06-25
    481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适用是如何的
    1缔约过失责任概述1.1、概念及理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要约承诺关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并致对方当事人受害时,由于在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难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但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当事人若客观上违反上述先合同义务,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1.2、特征就发生阶段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
    2023-08-17
    371人看过
  • - 违约责任范围:委托合同违约责任的类型及其特点
    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研发人员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赔偿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2、由于研究开发人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3、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也属于违约,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未退还经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研发人员承担违约责任。委托合同主体的条件有哪些被委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信托的实施必须借助受托人的活动,任何一种信托都必须要有受托人,这是信托的本质要求。因此,和委托人一样,所有国家的信托法都要求受托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023-07-13
    213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利息赔偿怎么算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利息赔偿怎么算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即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产生的旅差费、通讯费;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费、仓库租金;3、在订约过程中,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损失等;4、上述费用的利息也是赔偿范围。二、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吗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没有异议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这也导致目前学者们对损失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需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是谁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种过错当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另外一种情
    2023-06-07
    364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分类和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分为合同无效的缔约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类型:1、擅自撤回要约导致合同订立失败;2、因未尽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造成方承担过失责任;3、因未尽保护义务造成对方权力遭受侵害;4、其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5、由于合同订立问题或要件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6、合同变更或撤销;7、无权代理的情形。【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首先,法律必须有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若法律没有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缔约人之间就不能存在先合同义务,更谈不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性。其次,缔约人一方实施了违反无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此点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属侵权责任范畴者的主要依据之一。其实该行为与侵权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的着重点在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后者的着重点在于对他人享有的对世权的侵犯;前者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形式,而后者则仅表现为积极的
    2023-07-02
    329人看过
  • 缔约过失的四种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
    2023-02-17
    236人看过
  • 有哪些原因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分别有以下几种: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法律规定的存在其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原因。一、假协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假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那么该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若涉嫌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会
    2023-06-25
    78人看过
  • 缔约时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
    2023-07-10
    276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吗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一、缔约过失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一)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四)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五)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二)性质不同
    2023-02-27
    40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独立性
    这一点主要从概念本身来分析,因为概念表述的本身就显示了其在内涵和外延上与其它概念的区别,即其独立性的所在。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规制在学术界见仁见智,各有侧重,各有其借鉴意义。但经综合比较、归纳,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应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故意或者过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的定义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要素:(一)从时间上讲,其发生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之前或被撤消之后,因此,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就成了判断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着眼点。若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致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损害,因不是发生在订立过程中而不能让施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属于违约责任等其它责任形式的范畴。另外应当特别注意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就其所附条件而言有延缓性条件合同和解除性条件合同之分。前者在条件成就前就具成立效力,只是尚未发生效果效力,一方对约定
    2023-06-09
    165人看过
  •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合同在什么时候在哪里正式成立(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同存在违法的,可否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1、合同在订立之前,一方或双方应该负有缔约责任,合同存在违法的,需要看是否是对方为了不签订合同而故意造成的,如果是对方在一开始就不打算签订合同的,这时候对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3-06
    490人看过
  • 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是什么
    缔约过失及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3、缔约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主观上必须有过错;4、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7-29
    41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考察
    到底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何在,一直是德国学者们争论的问题,各种学说聚讼盈庭,莫衷一是,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四种主张。侵权行为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过失致他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法律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该说又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契约说。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后来订立的契约;默示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从事缔约行为之际,默示缔结了责任契约。法律规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诚实信用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缔约协商的当事人应善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义务,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协力、通知、
    2023-06-09
    315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条件下是否适用
    缔约上过失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刻和周密的分析始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耶林在该文中精辟地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和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缔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赔偿。”由此可见,其所提出的
    2023-06-22
    36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9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大致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
    • 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相关行为的何种阶段有着不同认识,一般认为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的缔约过程中。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中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合同成立后并未生效时,在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
      1﹑什么是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先契约义务包括缔约之际的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项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此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缔约上的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
    •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几种类型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几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
    • 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