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0 16:52:45 9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二)分所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三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设立分所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书原件一份;《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自行填写);设立申请书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

申请人、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设立分所申请书;申请人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

本所的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及其设立许可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所的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3

合伙人会议同意开设分所的有效决议和本所向拟任分所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第一条:合伙人会议同意开设分所的有效决议和本所向拟任分所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

本所执业许可证,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示范文本下载]

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5

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名单、简历原件一份;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全册复印)一份;简历需本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7

住所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住所证明为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租赁房屋应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事务所、公安部门、房产部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分所住所证明。

8

资产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资产证明为具有法定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申请人提供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分所资产证明。

9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10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全册复印,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

应当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下载]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建立的执业管理、利益冲突、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原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章: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

12

派驻律师近期照片一张?[示范文本下载]

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照片

派驻律师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第一条: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戴德人

<!--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戴德人

<!--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戴德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74-->

2个工作日

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2.市(州)司法局意见应出具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审查意见。3.设立人签署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4.设立人简历需本人签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需全册复印。5.设立人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业务、档案清单已办结并同意离所证明需原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原律师事务所属国资所的,还应出具设立人辞职、退休证明或系原所聘用律师的证明。6.租赁房屋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上报审批。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艳徕

3个工作日

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2.市(州)司法局意见应出具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审查意见。3.设立人签署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4.设立人简历需本人签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需全册复印。5.设立人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业务、档案清单已办结并同意离所证明需原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原律师事务所属国资所的,还应出具设立人辞职、退休证明或系原所聘用律师的证明。6.租赁房屋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作出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戴德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74-->

1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戴德人

-->

3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司法厅口A012。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司法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n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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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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