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恩庆,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
原告张田,男,193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
原告张水,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
以上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田桂芳,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场路28号院5内3号。
被告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房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吴广明。
原告于恩庆、张田、张水诉被告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恩庆、张田、张水诉称:2008年11月10日夜间,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偷伐原告个人合法承包土地上的果树、材树,致使原告个人承包土地上的所有树木被挖出并部分丢失。同时由于果树的丢失,造成原告本应丰收的果实也全部失去,因此给原告的生活来源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于恩庆、原告张田、原告张水的树价款的损失共计16987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恩庆、张田、张水对被告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永富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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