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哪几级法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5:14:26 483 人看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由独任庭对案件进行审判,可以省略或简化某些法庭审理活动或内容的审理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市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另外,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二、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好处

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公诉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便于将工作重点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但由于对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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