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22:42 92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9-05生效日期:2001-09-05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吉国税发[2001]18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适应金融企业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加强纳税管理,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对金融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及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清算,清算时金融企业应提供贷款合同、决算表及相应的纳税资料等,以保证清算准确及时。

二、按《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金融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由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总额的20%,在应税营业额中分期冲减。具体审批程序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冲减额,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样式附后)审核盖章后,再由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到省行,省行汇总后统一报省国税局审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它金融企业的冲减额,由市(州)分行或联社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市、州局报省局审批。

三、各市、州国税局及由省行报送省国税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今年的应在2001年9月30日前报省国税局审批;2002年的应在2002年3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审批。

附件: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企业名称地址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2、企业申请冲减纳税营业额: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县(市、区)市(州)局意见:省局意见:局意见:(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5日国税发[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5: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税相关文章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9]9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1、自2009年1月起,本市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基础上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表三),格式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要求一致。2、自2009年1月起,在附表一第34至36栏中不允许录入“废旧物资”免税收入,应按一般货物销售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栏目中申报。3、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通过附表一的第一列次申报,未通过机动车
    2023-05-03
    389人看过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
    [法规名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颁布机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浙国税法[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8-26[执行时间]: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转发给你们。税务行政复议条件问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可照此批复文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1997年8月4日国税发〔1997〕12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关复议条件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当事人对纳税争议的复议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23-04-24
    118人看过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2]70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各分局金税工程管理科在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前,应通过报税系统和稽核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确认正常抄报税后,方可出具〈证明单〉。各分局金税工程管理科在接到销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后,应严格审核,并经过稽核系统对比,对比结果确认为“稽核相符”的发票,由金税工程管理科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抵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纳税人依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证明单》和《审批表》作为抵扣凭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2023-05-03
    378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政一[1994]89号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下列品种:切面、饺子皮、米粉、馄饨皮、烧卖皮、春卷皮、普通卷面、通心粉、沙河粉。三、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仍应按税法规定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
    2023-05-03
    36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1999]09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我市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分支机构包括设在外省、市与之统一核算的车间、仓库、
    2023-05-03
    238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发[2006]25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32号)的规定执行。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系指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负责办理。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四、《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
    2023-05-03
    15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1.一般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①、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比例*所得税的税率。 ②、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码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1
      1、纳税人识别码,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3、目前,中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