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仅一天死亡也可认定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31:30 430 人看过

到美发店做工不慎摔死老板认为系劳务关系不赔偿———事出有因黄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一家美发店做洗刷工人,双方讲好月薪700元。可没想到,次日下午,黄某因地滑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当地劳动人事保障部门认定,黄某属因工死亡。后黄某的家属要求美发店赔偿,但美发店则认为黄某不是因工死亡,因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仅仅是简单的劳务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化解纠纷用工单位工作内容为洗毛巾、洗刷美发用具等,黄某接受了该条件并且通过中介人员得到店主的确认。同时洗刷工作属于美发店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并非一次性工作。

事实上,黄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已经受美发店的管理和支配。所以,虽然其仅仅工作了一天即意外死亡,但是当事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清楚的,因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准确的。之后,美发店按工伤对黄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上班时间遭遇意外浙江女工认定工伤

浙江湖州的一名女工在上班时乘矿车如厕,但在下车时却不幸被碾断腿,最后被认定属于工伤。

2002年12月11日上午,由于工作区域内没有厕所,湖州市杨家埠金峰石矿的女工徐彩凤便搭乘矿车下山如厕。矿车行至山下,徐彩凤下车时不慎摔倒在地,矿车后轮从其双腿碾过。徐彩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手术最后被迫截去其左大腿下肢。

出院后,双方因调解不成,徐彩凤于2003年11月23日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要求给予工伤认定。同年12月23日,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金峰石矿方面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彩凤作为金峰石矿的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虽然属于违章搭乘矿车,且不注意人身安全,但尚不构成蓄意违章,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徐彩凤受伤为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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