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单位发生强奸未遂单位有责任吗?赔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09:30:46 67 人看过

一、女孩在单位发生强奸未遂单位有责任吗?赔偿吗?

强奸罪单位是否需要负责任,需要分情况分析:1、刑事责任方面,不负刑事责任。强奸罪属于个人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不会出现单位犯罪的情形;2、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单位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补充责任。比如甲在照相馆拍照时,被摄影师乙强奸,照相馆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补充责任。

属于非单位的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依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妇女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可侵犯,但是现实中强奸妇女的行为却屡见报端,这种犯罪行为是必须被社会唾弃的。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既然选择了触犯强奸罪,所以必须承担犯罪的后果,

二、被强奸未遂女方能得到补偿吗?

1、被强奸未遂女方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强奸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2、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仍应当受理,有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3、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不能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三、强奸未遂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五、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实际上有一部分女性甚至都会觉得,对方没有达成强奸目的的话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只是强奸既遂和未遂的量刑上会有差别而已,强奸既遂的民事赔偿也会比未遂多一些。在没有对当事人强奸的情况下也一定要抓紧时间报案,对于强奸犯绝对不能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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