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54:48 340 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订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3)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争议

(5)劳动报酬争议,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招远市某公司被告:刘某原告要求的事项:1.被告立即向法院支付罚款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原告

被告应承担所有仲裁费用

原告声称被告刘是原告办公室的雇员。在担任销售员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私刻公章,制作虚假业务单据,骗取公司商品归自己所有,侵吞公司资金,拒不交付,以向他人注册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几年来,被告盗用了400万多元的财物,形成了126万元香港元的呆账,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上述情况,2004年7月30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原告对刘某挪用资金、挪用公司财务作出了《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被告认为,一是根据民事诉讼前刑事诉讼原则,被告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仲裁机构在处理结束前不能自行处理。只有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被告无罪不受处罚,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原告的上诉,或者公安机关侦查认为被申请人有罪,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原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原告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诉属于经济纠纷的范围,劳动仲裁无权确认原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第三,原告对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告为合营企业。因此,原告对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如果适用《条例》,那么《条例》还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四,申诉人申诉的理由站不住脚。综上所述,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条和《诉讼规则》,原告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诉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请求被依法驳回争议焦点:1.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2.合资公司能否按规定处理员工违纪行为3.企业能否收回员工工资仲裁赔偿责任探讨: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理的范围,对此争议焦点的第一意见是: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理由:

1.本案属于劳动合同范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第二条》《劳动法》第一条规定,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发〔1998〕147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处理和处罚员工违纪行为时。劳动者不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2.被告人是否犯罪,由司法机关认定

另一种意见是,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由公安机关立案,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无罪,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原告对被告的上诉,合资企业才能对违反纪律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理。理由:

1.术语“合资企业”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物。《条例》的实施时间是1982年3月12日,《劳动法》的实施时间是1995年1月1日,也就是说,《条例》早于《劳动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劳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第九十八条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以下原则。这些规定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改制、参股、合资。因此,合资企业可以参照《条例》对其员工进行奖惩,另一种观点是,条例的适用范围属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原告是合资企业。因此,原告对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追偿职工赔偿责任一种意见是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追偿职工赔偿责任。理由:

1.在作出辞退或辞退员工的决定前,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有权对员工失职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补充民事赔偿以责任人的全部财产为赔偿基数,不受限制,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劳动仲裁的赔偿金以劳动者的工资为基础,扣除20%。也可以按照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赔偿基数和比例有限,不同意见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上诉属于经济纠纷范围,劳动仲裁无权确认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29日要求被告支付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案举行了两次公开听证会。在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原劳动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办发[1994]246号)第27条,原劳动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发〔1998〕147号)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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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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