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会加重处罚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1-09 20:51:26 420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会加重处罚么

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变更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所以是不能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律援助

首先,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人,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甚至行政诉讼,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这点不受限制。

其次,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律援助时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

按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即可以申请法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行政诉讼当事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具体而言,要看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行政处罚不当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增加适用了行政处罚以外的、对款额的确定或认定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指涉及金钱数量的确定和认定的除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确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如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中,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的确定。认定主要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肯定,如拖欠税金的案件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营业额的认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n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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