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定类型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4 08:05:13 421 人看过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有以下这些:(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类型有什么

1.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本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分为三类:(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2)受中国法管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某国国籍的外国公民;(3)受中国法管辖的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不论是以上哪种情况,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l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及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按其性质和设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企业法人既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中国法人,也包括在外国设立的、而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里的合营企业就是法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不服另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其他组织。但从我国现行法的实际情况看,合伙组织一旦成为法人,即不再称之为合伙组织。因此,本条所指的合伙,都是指未组成法人的合伙组织,属于其他组织之列。进一步分析,合伙组织又可以按其登记成立的法律形式,分为依法登记为企业的合伙组织和未依法登记为企业的合伙组织。故本条将合伙组织分为合伙企业和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合伙企业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具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及内部的组织机构,这类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法人基本特征,具有相应的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由于该企业在在核准登记时要确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相当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实施一定的行为,因此,由该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能够有效地代表、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未经依法登记,没有法律承认的组织机构和代表人,每个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承担共同的责任,因此只有他们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更好地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时的申请人已经不是合伙组织,而是作为共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各合伙人。

2.非合伙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及其复议代表人的确且。

非合伙组织的种类很多,例如,经主管机关认可,处于筹备中的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以及外国在我国设立的从事一定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而未取得我国法人资格的组织,都属于合伙组织之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他们申请行政复议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方便申请人的原则,因为对这类组织,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便于他们申请行政复议,赋予他们自行确定代表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在此前的日常活动中已经确立了主要负责人,则由该负责人作为复议代表人;如果他们此前并没有明确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由他们在行政复议时共同推选代表人。

3.其他组织变更时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作为申请人的其他组织不会出现生理上死亡的现象,但是也存在终止的问题,即在组织体上发生变更甚至消灭。如果其他组织受到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未及申请行政复议即告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所谓“其他组织终止",是指其他组织自身的消灭和变更。‘‘消灭”是指其他组织的资格在法律上最终归于灭失和结束而不复存在,这是其他组织终止的主要形式。其他组织消灭后其权利包括复议申请权,应当由承受其权利的组织行使。“变更",是指原有意义上的其他组织虽然已经终止,但又以新的其他组织形式出现,并且与原其他组织之间在法律上具有继承关系。变更的主要形式是其他组织的分立和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以上的新的其他组织。这时,新的其他组织都可能是原其他组织的权利的承受者,都可能成为申请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合并成为一个其他组织。合并后的其他组织是原其他组织的权利的承受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其他组织终止以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也要承担其义务,因而也就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切实保护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其他组织,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组织已经依法终止。第二,申请人资格的被转移人为承受已经终止的其他组织的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承受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5日 1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前置的类型,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类型行政复议前置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注意,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才能依法复议。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4.《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需要先进行复议。二、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如下:1.复议途径具有快捷的特点。如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有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2.有利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
    2023-06-06
    131人看过
  • 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分类,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分类,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哪些?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分类:1、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3、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2023-04-24
    288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范围都有哪些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规定:“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
    2023-04-19
    217人看过
  •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有哪些规定
    一、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区别: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取决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行政机关的领导职能。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由于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上述区别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质
    2023-04-06
    317人看过
  •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中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中复议的条件有哪些?(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环境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有哪些?(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
    2023-06-23
    70人看过
  • 行政复议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哪些有何规定
    首先很感谢你的来电,你的问题行政复议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我的回答如下,仅供参考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许多国家行政法理论公认的一项原则,它对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保持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也可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补救的实际损害;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据此,《行政复议法》第21条在确认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这里的“认为”是指被申请人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认识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当,如果不停止执行,就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从而自己也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认为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应对该
    2023-02-20
    481人看过
  • 征地补偿的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征地补偿的行政复议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对如何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应当引起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重视,根据笔者的理解,该《通知》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征地补偿方案可以复议《通知》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而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不服征地补偿方案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未作具体明确规定。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通知》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
    2023-06-02
    161人看过
  • 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主要有哪些
    一、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主要有哪些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四)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2024-01-23
    418人看过
  •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
    2022-11-10
    497人看过
  • 行政复议申请多长时间,有哪些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多长时间,有哪些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一般有六十日。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2024-01-12
    58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这样规定有什么好处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没有笼统地规定为给予行政处分,而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个给予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阶梯:对于情节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轻的处分种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开除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重的处分种类,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第一,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所谓过罚相当,是指给予一个人的处罚程度要与其所犯过错的大小相适应,既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轻的人以较重的处罚,也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重的人以较轻的处罚,从而做到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第二,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在以往的立法中,关于对违法行为规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往往不作细致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标准不统一,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种类可能不一样,有的严一些,有的宽一些,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
    2023-06-02
    157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自由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例如: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2023-04-30
    382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含义与区别(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三)行政诉
    2021-11-30
    407人看过
  • 法律对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几种情况:①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
    2023-06-13
    33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2022年行政复议有哪些法定类型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02
      1、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有以下这些: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
    • 企业行政复议都有哪些类型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0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 拆迁行政复议结果有哪些类型?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 上述各类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为哪一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8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包括: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 民政局行政复议书及行政应诉的类型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3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民政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材料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等行为是以民政部门的名义做出的,所以当事人既可以向该民政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