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规定。
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高度危险的作业,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怎样小心谨慎,由于机动车本身高速行驶和路况千变万化的特点,发生意外事故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可能是随时潜伏着的。我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在从事高速运输作业时,给他人造成损害,不管造成事故的责任是否在自己,都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对方故意造成的。这种责令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原则是一种从全社会整体角度考虑的社会公平,也是一种国际惯例。那么机动车在一般情况下要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常有可能动辄几万、几十万,并非每一个机动车所有者能够一下子拿得出来的,这就需要依靠保险制度,用众多机动车所有者交纳的保险费采帮助某一个出险的机动车所有者赔偿损失。所以本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在这里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参加保险都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行为,但本条所说强制保险,则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不论你是否愿意。法律之所以规定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为了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和得到及时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里的第三者是相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而言的。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一般也是投保人,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是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
事故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这里的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即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凡不在上述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例如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故。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就无法依靠保险公司的巨大财力及时予以赔付,面只能依靠机动车所有入、管理人本身的财力去赔付,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不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的情况,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交通秩序酌管理和交通法规的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二倍的罚款。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并不是划一的,它要根据不同车辆种类、投保人选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公司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跟额分几个档次,例如六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那么5万元就是小轿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一档的责任限额。每一种车辆投保这—最低限额的保险费数额是确定的,未按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就要按这一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同时还要由执法部门扣留车辆,直至依规定投保后,因为不能把潜伏着危险对他人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再放行到马路上,威胁公众的安全。
本条还规定,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规定了此项罚款的去向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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