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是否可诉
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法上有一项原则是有损害必有救济,因此,为了使相对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交通违法告知书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就能够被诉。
行政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能生效。在“电子警察”处罚中,公安机关往往在告知当事人违章事实、理由和依据后,没有按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直接把告知书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未到有关行政机关接受处罚时,行政机关即直接以告知书制作日期对当事人采取逾期履行加收滞纳金的措施。
二、交通违法的处理规定
(一)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二)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适用情形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要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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