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农发(2002)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区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统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现从业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现对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转移
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
(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
2.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下称城保)、农村养老保险(下称农保)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
4.个人帐户储存额。
5.其他有关资料。
(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
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
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
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时,历年个人及单位为其缴费总额全额划转。
(一)基金划转的数额
1.历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2.历年单位为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应按规定已提取的管理费;
3.个人帐户利息总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从区县管理的个人帐户资金中划转,其余资金从乡镇统筹金中划转。
(二)基金划转的时间
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上述基金划入转入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将转入基金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和乡镇统筹金。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跨乡镇转移的人员,若养老保险关系日后转移至城保,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由原乡镇和现乡镇农保机构提供。其按上述原则划转的基金数额,分别从个人帐户资金、原乡镇和现乡镇统筹金中划转。
四、转移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农保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根据本乡镇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按上述原则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农保机构。
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农保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本通知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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