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2)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3)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
(4)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5)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
(6)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5、对于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审查和认定,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或者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是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判决。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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