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股受贿案件中,应这样认定犯罪数额: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大于红利既遂数额,且获取红利数额不满5000元的,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定罪处罚;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达到立案标准的,若红利数额大于干股价值,以红利数额定罪处罚;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红利的,直接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定罪处罚。
矿长夫妇用借条入干股受贿110余万元
400多国企职工守着金山只能吃低保,丰富的矿产资源成为矿长夫妇疯狂敛财的工具。7月15日,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立初夫妇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立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罗腊梅(高立初之妻)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另所追缴的赃款和房子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件是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后,在益阳地区判决的首例以被告人收受干股行为判定受贿罪的案件。截止目前,两人没有表示上诉(法院判决后10内,被告可上诉)
12年前因受贿曾判刑
高立初是一个有着20多年矿采经验的老工程师,因其技术熟练,头脑灵活,管理有方,担任廖家坪锑钨矿矿长已十多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行情看涨的时候,他带领全矿400多名职工,创造了辉煌的业绩。据参与旁听的一位职工代表说,那时候他们干职工每年平均能有上万元的收入。也正是那个时候,高立初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尽管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但高立初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几年后,他再次担任矿长,并在妻子罗腊梅的怂恿和具体操作下,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十万干股获利百万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高立初伙同其妻罗腊梅,在2003年到2006年的四年时间内,共收受贿赂达1141618元。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01年12月说起。那一年因为矿价下降,矿里经营难以维持,廖家坪锑钨矿便将该矿八宝山工区和天生河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过投标,职工李军(另案处理)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三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定了合同,2002年1月16日正式开工。
此时身为矿长夫人的罗腊梅便找到李军的合伙人刘善安(另案处理)强行要求入股,迫于无奈,刘善安等人不得不答应罗的要求。善于钻营的罗腊梅更是想出了一个无本经营又能掩盖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小女儿高某向刘善安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入了10万元的空股在刘善安名下。也就是说,罗腊梅在没花一分钱情况下,就成了八宝山工区的大股东。
2003年1月,罗腊梅的10万元干股从八宝山区按比例分得红利50000元,但熟悉法律的刘善安和罗腊梅认为5万元是司法机关处理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一个坎,两人经过商议,便以扣除1200元利息的名义只给罗腊梅现金48800元。此后,高立初、罗腊梅夫妇先后四次以分红的名义收受贿赂现金共计55万元,这些钱随后都被高立初以亲戚的名义存入了不同的银行。2006年4月,李军等人为感谢高立初的关照,付款542818元在长沙购买了两间写字楼送给高立初夫妇,为日后逃避查处,这两间写字楼以高小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手续。
是否干股,庭审解开真相
庭审时,高立初说自己并没有为承包主谋取非法利益,不承认入了干股,事实果真如此吗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高立初在明知八宝山工区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仍力排众议,绕开矿职代会,将合同中本应按照经营收入比例上交承包款的条款改为核定基数上交。他给职工的解释就是,一旦定了基数,就能确保承包款不受市场价格波动而减少。但是,从事了多年矿采业的高立初非常清楚,此时国际上的对锑、钨等矿产资源需要量正日益增加,且价格已成倍增长,在承包期内,本矿承包款不但不会减少,还应有所增加。在获取了巨额贿赂后,被告人高立初在2006年与李军等人续签三年承包合同时,还亲自为李军等人到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关系,再次使李军等人能以极优惠的价格顺利签定延期承包合同。
检察机关还查明,被告人高立初还单独收受其他矿山承包人的贿赂21000元。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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