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对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的实施,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法制化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确立了我国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关系变成了两个主体之间平等的契约关系。国家通过调控劳动力市场和搞好劳动力市场监督,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达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真正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开始走向法制化。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也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了由国家用工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转变。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合同制度在依法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有企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提供了条件,也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依法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无论是国有企业改制还是解决富余人员问题,通过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方式使调整劳动力结构成为可能,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制中取得最大限度地保护。
(三)劳动法初步确立了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调的机制模式
《劳动法》关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劳动法》确定的主体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规定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改善工作条件、增加工资福利待遇等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且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效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确定了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本模式。
(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到确认
《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的体制,强调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并且初步提出了解决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的不同方式。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强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出现劳动争议时,职工已能够运用法律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途径解决。
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
《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做为贯彻《劳动法》的核心,仅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就在各类企业普遍推行。到1996年末,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超过了亿人,占同口径职工人数的90%以上。此后各地加强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力度,到1998年,全国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近3500万人。地方还加强了劳动合同的地方立法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条例或政府规章等形式颁布了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但是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有执行中的问题,制定不完善的问题,也有许多法律尚未规定的新问题,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面临挑战。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增多,劳动合同签订率呈现下降情况;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增多,签订一年甚至更短期的合同;三是新的就业形式下职工与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规范。这些问题有些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范,有些尚未形成规范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影响到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关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法律。对当前执行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应当主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稳定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二是解雇保护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三是竞业限制与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竞业避止等作出规定。
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问题,应当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劳动法律规定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载义务过重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法律效力的时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任意劳动合同期限。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而企业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难甚至被认为是终身合同,导致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上的争议不断增多。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应当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是解雇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支付办法和标准上,应当与其他保护措施一并考虑。对竞避止条款要有适当限制。
(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三)适当的行政干预。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通过机制引导加以解决,但对情节恶劣的可以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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