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屋置换比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2:42:32 107 人看过

通常只依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小进行安置,而比例的常规描述,通常为“1:1”或者“1:1.x”,但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产权置换要综合房屋的市场价值和置换的房屋价值来综合判断,如果是异地搬迁,那么,这种1:1.x的比例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房屋能否出售

棚户区改造房屋能否出售取决于实际情况:

1、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属于安置房性质,不允许买卖,不能办理过户。但这并不影响你的正常交易,只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交易存在风险。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就可以同意协助办理转让条件和违约责任;

2、房子需要房主持有五年以上,缴纳房主名义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这个时候房子是正规商品房,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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