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房子公证给女儿是否能够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5 12:10:42 437 人看过

一、父亲离婚房子公证给女儿是否能够办理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能够把房产给女儿的,这个时候,夫妻能够办理一个赠与的公证文书,然后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一套房子父母离婚子女是否有权分房产

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无权参与。如果父母协商一致,将财产赠与子女,对此法律是无权干涉的。

一般情况下,家庭财产是由夫妻两人通过劳动积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入,因此,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无权分得家产。

当然,未成年人也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个人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将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夫妻自愿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把房产给孩子的,在夫妻办理完成离婚登记后,不能再反悔。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

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配合过户的,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双方同意将不动产赠与子女的,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房产信息、子女信息及子女接受赠与等相关信息。协议约定后,应督促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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