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于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当视为聚众。本罪所说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标准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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