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4年未坐牢副行长已予收监,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8 22:20:13 196 人看过

日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某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有了新进展,法院已经裁决对其执行收监。

2015年8月至12月,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朱某因没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利用其职务便利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受害人王学军经营的滨州市蓝色物资有限公司、受害人张玉刚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00万元。受害人以朱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报警。

2020年1月10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1097万元。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5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二审之后朱某并没有入狱服刑,而是以保外就医之名继续逍遥法外。

2020年12月,经受害人张玉刚反映,朱某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同年12月12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朱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经详细调查,确认朱某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张玉刚并不认可调查结果,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更换医院对朱某进行体检。

重新体检后,经认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近日,滨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进行收监。对于此案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当中。

一、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注意事项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

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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