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制度虽然是化解公司内部治理危机、矫正公司行为异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利剑,但作为衡平性制度,毕竟是公司法对诉权的变通配置,相对于多数原则等公司法普通规则,只能居于补充地位,发挥导正作用,该制度并未、也不应偏离公司制度通过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维护以实现利益归属者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运行轨迹。只有正确处理公司法普通规则与衡平规则的关系,将以下确定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参数贯彻始终,才能充分发挥派生诉讼的制度功能,完成其克服因固守公司人格独立等公司法普通规则所衍生的公司治理异化问题的使命。
(一)公司独立人格的维护
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安排均立基于公司独立人格,公司制度的功效必须通过维护公司独立人格方能实现。维护公司独立人格就是要尊重公司机关代表公司所实施行为对公司的约束力,尊重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即使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也不能基于其出资擅自干预公司的独立决策,更不能对公司财产直接主张权利。
虽然派生诉讼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司利益,但毕竟在形式上削弱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相对于独立人格之于公司制度的价值,派生诉讼只能是一个例外,而不构成一个原则,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成为公司实际控制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护身符场合方显其价值。在确定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时,必然要以维护公司独立人格为本位,不能允许股东或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动辄藉此干涉公司机关的行为,只有那些与公司利益具有正相关关系、能真正善意地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主体才应享有原告资格。
(二)公司经营层能动性的发挥
公司经营层行使决策权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基本特征,公司法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来架构公司与其经营层之间的关系,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作为代理人的经营层具有广泛的自主权和能动性,这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性制度保障。这种治理模式虽不可避免地产生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但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机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营层的利己倾向对公司利益的冲击,降低了代理问题出现的机率。
作为衡平性的法律制度,派生诉讼制度只有在公司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失灵,公司经营层将代理公司之决策权异化为追求私利的工具,以减损公司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的增加场合,才有必要赋权符合条件的主体提起此类诉讼化解公司治理中的异化问题。只有真正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维护公司利益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三)公司自治的维持
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生成、发展的历史逻辑和根本法则,呵护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的本质要求。公司自治是一种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地位,包括设立或解散公司的自由、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和设定公司组织结构的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自由以及任命或解任公司经营者的自由。这是公司当事各方应该确获保障的私域,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因此,公司自治意味着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具有终局性,意味着对公权力,包括司法权介入公司治理的警惕。
派生诉讼制度发动了司法权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司法过程是一种对抗性过程,阻断了公司自治赖以存在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和谐互动关系。此外,由于缺乏做出商业判断的专业知识,法官通常无力干预公司的内部事务,法院用其自己的选择代替管理层真诚地达成的选择,或事实上质疑管理层决定的正确性可能是错误的,将管理决定诉至法院的价值是没有吸引力的,法院不会监视在管理权力内真诚地达成的决定。[1](P338)司法权应审慎地介入公司自治,只有公司自治过程中出现偏离治理目标的异化问题,为了导正公司自治,才有适用派生诉讼制度的必要,因此,只有那些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公司治理异化问题,即其利益因此受到直接影响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四)利益归属者目的的实现
公司制度中存在多重的利益归属者,即直接利益归属者——公司,最终(剩余)利益归属者——股东,附属利益归属者——债权人、雇员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满足依赖于公司利益的实现,三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正相关关系。无论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积极利益的增加,还是公司诉讼过程中消极利益的减少,都应有利于公司利益归属者利益增进目的的实现。
个人的利己本性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和展开的基础,原告自身利益是推动派生诉讼制度运作的根本激励因素,是维护公司利益的必要手段。由于派生诉讼判决的扩张性,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不仅是自身利益的守护者,也是公司利益的代理人,还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代表人,为了使多方利益归属者的利益均衡地实现,在确定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时,有必要对其公正性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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