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导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1:02:38 458 人看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征地工作,妥善安排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一些地方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补偿安置不到位等情况,侵害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不少征地信访甚至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稳妥有序推进征地前期工作

(一)制订征地工作方案。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拟成片征收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的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送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工作时限等。

(三)土地勘测定界。拟成片征收的土地,根据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红线图,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四)调查确认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青苗产权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

(五)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

(六)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安置措施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涉及家庭户数及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及资金筹措渠道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七)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自预公告之日起20日之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乡(镇)政府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反映。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

(八)组织征地听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应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

(九)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

二、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十)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经市、县政府审定后,由市、县政府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十一)发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其他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十二)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十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和人社等部门要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十四)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市、县政府应积极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申请裁决。

三、强化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十五)完善征地工作协调机制。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工作。乡、村两级要按照市、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有关征地组织、政策宣传、群众疏导、纠纷化解等工作,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十六)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全面公开有关征地信息。属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其相关信息应在专栏网页上公开。

(十七)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县政府征收土地时,要依法吸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防止出现拖欠、侵占、截留、挪用等问题,特别是不得从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十八)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用地未批准之前,应保持地块现状,不得影响耕种,不得动工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征地实施督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督查,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对征地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和社保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虽征地前期工作的安排,土地的征收构成以及征收后的工作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职员需要各似其职,以安置好被征地者为己任,努力维护并加强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5: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山西省量刑指导意见
    一、山西省量刑指导意见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山西省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
    2023-03-24
    387人看过
  • 江苏省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梭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主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到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一、刑法量刑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
    2023-04-12
    157人看过
  • 江西省林地征收补偿规定
    一、江西省林地征收补偿规定一、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土地用途来判断,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
    2023-03-28
    482人看过
  • 土地征收后如何安置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
    2023-03-16
    434人看过
  • 江西省交通事故案指导意见是怎样
    1.以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2.乡、镇集镇地及城乡结合部原则上认定城镇区域。3.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条款本身不是很明确,但从条文单独设置经常居住地证据要求和主要收入来源地证据要求可以推断)。4.完全失地农民或者部分失地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注意事项】:农业户籍的居民不一定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比如乡、镇集镇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籍居民原则上仍可按城镇居民对待。【对比解读】:该条基本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五条的内容,但有部分修正,具体表现如下:?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农村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规定。&sbqo;删除了按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判断城镇与农村的规定,新增乡、镇集镇地及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城镇区域范围的规定。&fnof
    2023-03-22
    361人看过
  • 陕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偿。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二)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三)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
    2023-03-01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关于完善征地安置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3-23
      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有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5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
    •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8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
    • 江西土地安置如何给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30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
    •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是怎样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7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