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16:30:09 383 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民资格有争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其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一、提起选民资格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选举权,不是此类诉讼的主体,;起诉人也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选民资格有意见的人,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因此,办理选民资格案件要经过两个步骤:其一是公民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其二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选举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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