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41:43 360 人看过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旭池

2006年9月2日晚,被告人梁旭池用石块将梁某某出租给清水村小学做临时教室的房屋瓦面掷烂时,碰巧被梁某某见到,梁某某当即到梁旭池家中论理,未果。第二天上午7时许,梁某某手持木棍再次到被告人梁旭池家中论理时,被告人梁旭池为避免与梁某某发生正面冲突而跑上家中的二楼阳台,并用弃置的自制红砖头投掷梁某某,想将其赶走。但其中一块砖头正好击中前来劝阻而与梁某某纠缠在一起的自己父亲的头部,致使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要点]: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旭池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梁旭池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过失致人死亡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由于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造成人员死亡、间接故意杀人比较相似,容易混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正确认定。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要正确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出于对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及外部条件的自信,实施行为时,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三、在实际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梁旭池在用砖头投掷他人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是已经预见的,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但他还是用砖头投掷他人,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被告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意外事件或间接故意杀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7: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意外事件相关文章
  •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解析
    本罪概念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本罪的犯罪构成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B:法律规定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6-11
    372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立案标准,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一、过失致人死亡立案标准过失致人死亡立案标准: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二、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如果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家属的谅解书,可以争取判处缓刑。三、过失
    2023-06-27
    183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的如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而是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情节较轻的,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1、将过失致人死亡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有:(1)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致死、绑架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抢劫致死属于结果加重犯,其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死也是结果加重犯,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刑法仍将其列为结果加重犯。(3)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将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结果加重犯。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2023-08-01
    319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机撞死抢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捕
    6月22日,广东东莞一名司机老朱,因遭遇抢劫在驾车追赶中撞死劫匪,被东莞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据《广州日报》报道,5月16日14时,老朱在东莞东城温塘西路往车上搬货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在此经过,坐在后座的男子抢走老朱的挂包。老朱随即驾车追赶劫匪,追赶中与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坠车,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在事故现场,老朱找回了被抢的挂包,包中有1万多元现金和10万多元的欠条和票据。据了解,老朱被警方带走做调查后,被家人保释出来。6月22日,东莞区第一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老朱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执行逮捕。目前,老朱已被警方带走,关押在东莞第二看守所。老朱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目前还没有定论。据了解,按照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6-11
    487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
    2023-06-11
    438人看过
  • 2023年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责任能力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二、立案标准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2、要有死亡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相关知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
    2023-05-05
    434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因果关系怎么认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因果关系怎么认定(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要件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
    2023-04-13
    338人看过
  • 张毅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情]被告人张-毅刚,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修文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京华巷19号507房。2000年5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毅刚因被害人邱*梅向其借款未还,便提出要被害人邱*梅为其试服“蓝精灵”药片,每服1粒可减少欠款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邱*梅遂同意服药。2000年4月21日晚上10时多,被告人张-毅刚约被害人邱*梅去到广州铁道车辆厂宿舍区球场服药。当被害人邱*梅和啤酒服下3粒“咪达唑仑”药片后感觉头晕,被告人张-毅刚便将被害人邱*梅扶到宿舍区内42幢楼7楼楼顶,被告人张-毅刚见被害人睡着后离开。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毅刚返回楼顶,见被告人邱*梅沉睡,误认为其已死,为逃避罪责,将被害人邱*梅抱起推下楼,致其死亡,伪造成被害人邱*梅跳楼自杀的假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梅系生前高坠致胸主动脉降段断裂及肝、脾等脏器破裂,造成急性
    2023-05-05
    98人看过
  • 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轻微情节?
    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者严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三是看被告人过失行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四是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
    2023-07-04
    325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取保候审吗,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取保候审吗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害的;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害;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解决,需要取保候审的。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023-06-27
    310人看过
  • 本案范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5年8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范某在一商店门前玩,见同村的唐某骑脚踏三轮车经过,便开玩笑地说“鬼子(指唐某),你的‘宝马’还可以嘛,搭了两个人还装了一把柴”,并朝脚踏三轮车后载的柴木踢了一脚。三轮车走过几米后,搭乘车坐在柴木上的宋某叫唐某停车,并下车捡了一块重约5斤的大石头向范某的脚下砸去。范某跳起躲开后,即冲上前去,从后面抱住宋某的脖子说:“你还敢打我!”然后将宋某摔倒在地。宋某头部触地,当即不醒人事,伴有呕吐等症状。范某将宋某扶起,并拦了一辆班车由宋某的妻子送宋某去就近的诊所治疗,自己则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月25日,宋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系颅脑损伤致死。【评析】对范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范某的行为属典型的突发性间接故意犯罪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范某的
    2023-06-01
    90人看过
  • 《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江苏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
    2023-08-17
    176人看过
  • 本案被告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被告人廖某因琐事与同住一屋的被害人甘某(十五岁)发生争执,当甘某欲离开时,被告人廖某不让甘走,并将窗户打开,同时对甘某说:“你要走就从窗户跳下去!”甘某即从床铺跳到窗台上,同屋的高某连忙上前扯住甘某的衣服劝其不要跳楼,被告人廖某用手拉扯高某的衣服说:“不要管她,让她跳!”,甘某即从四楼窗户跳下。甘某跳楼后,被告人廖某积极施救,把甘某送往医院抢救,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分歧]对被告人廖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评析
    2023-08-17
    146人看过
  • 俩人以上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构
    2023-06-03
    19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更多>

    #意外事件
    相关咨询
    • 过失致人死亡的哪些情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是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22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
    •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 认定标准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8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
    • 请问,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认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7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
    • 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案件特征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3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2.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14
      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规定揭示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因为有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已经包含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如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这些犯罪是本罪的特别法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这些犯罪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不在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