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流通中的直接交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35:22 207 人看过

美国法院认为,对一张签发的票据来说,要求签发者对收款人完成实际交付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推定交付就足够了;当然,决定是否构成推定交付往往并不容易。这一点同样可以适用到流通中的直接交付。交付若是出于不自愿,却又在外观上构成了票据的流转,可以推定交付。直接交付的认定并不总是执着于交付之人是否自愿,重要的是票据是否已经交付。

推定交付对于决定谁是票据所有人和在转让时谁可以提起诉讼是非常重要的。即推定交付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流通,在于是否构成转让,而不在于是否为了保护出票人而认定不构成票据的签发、或者保护票据权利人而认为无权利人的真实意思不构成转让。二是有利于诉讼,在既没有接受交付也没有直接交付或通过代理人或共同收款人交付的情形下,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是不可以对转让提起诉讼的。根据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概括得出推定交付有两个基本途径,推定自愿交付和推定占有票据。

美国法对票据推定交付一般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外观上形成交付的意思表示;二是被交付者已经控制或占有票据。票据可以直接交付给任何想要交付的对象。而当转让人的想仅是根据推定得出,转让的对象也同时推定为任何支付对价或者有合法根据获得票据的人。因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之流通仅须交付。如果是支付给携票人(特指无记名票据的持票人)的票据,转移占有是流通的所有要件。直接交付的对象在我国很难确定,若是持票人被推定为直接交付的对象,可能因为票据取得原因的不合法性而被否定票据权利。因此,对于直接交付对象的认定,首先需要在法律理念上有一个新的认识。

对此,我国票据直接交付肯定制度之构建:

第一,我国无记名票据及直接交付之肯定。

(1)明确无记名支票的类型既然《票据法》从来没有否定过无记名支票,在对支票出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中,区别于汇票和本票,没有将收款人列入,那就表示了对无记名支票的承认。

(2)增加无记名汇票和本票效力的补充条款,当签发人未记载收款人时,可以理解为其将补记权利授予给特定或任何持票之人。

(3)无记名票据直接交付效力和推定交付要件规定的增加。对无记名票据效力作出补充规定,其目的主要是当未记载收款人之票据离开签发人,并进入到流通市场之后,如何确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第二,我国票据空白背书制度之修改。

(1)对空白背书效力的承认。既然空白背书票据对流通无太大影响,背书人的权利也无特殊理由需特别保护,那么法律不如采用开放的态度。在坚持完全背书的前提下,认为被背书人是背书记载的必要内容,但至于记载的时间和记载人则可以更为自由。

(2)空白背书直接交付效力的推定。对空白背书在制度上予以肯定,那么对其转让方式的规定成为必然。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空白背书可以采用直接交付方式转让,可能造成最后的持票人之前的票据占有人在票据上看不到记载。

直接交付的效力承认,不仅包括对无记名票据的承认,而且包括对空白背书票据直接交付效力的承认。基于上述分析,建议我国《票据法》做如下修改:第22条和第76条各增加一款:未记载收款人的,为授权持票人补记。第30条增加第2款: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87条第1款中增加收款人未填写的,视作无记名支票。增加第?条:无记名支票,可以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3: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记名支票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一、交通事故大车撞摩托如何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
    2023-03-12
    342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特别关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2023-04-22
    245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是以其
    2023-03-07
    78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负直接责任人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一、人行道上撞到人怎么处理机动车全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怎样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
    2023-03-14
    364人看过
  • 强奸罪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
    强奸罪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否具有直接性;2、取证的难易程度不同;3、对于其他证据的依赖性不同;4、证明过程的复杂程度不同。一、间接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间接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意识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明知,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意识上表现为应当预见。两者意识因素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在意志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志表现为放任,但也不希望、不积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表现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这种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具体表现为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或者未履行法律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安全和审慎义务。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是间接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
    2023-03-25
    201人看过
  • 鉴定结论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二、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
    2023-04-07
    194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记名支票是支票的一种类型。常用于国际结算。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姓名,取款时应有收款人的签章或亲笔签名,否则将遭到拒付。记名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作为委托银行将票面金额转入收款人帐户的凭证。 中国现行有关条例规定,使用支票取款或结算均采用记名方... 更多>

    #记名支票
    相关咨询
    • 根据直接的证据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5
      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证据。所以,什么是直接证据呢?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的陈述和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等都是直接证据。使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相对简单,但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仍需
    • 交通事故保险中哪些损失可以直接赔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
    • 普通发票能直接买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7
      可以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据年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
    • 诉讼中,什么是证据的直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05
      诉讼中的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的对称。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
    • 诉讼中的直接证据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9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直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