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是谁签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8:43:58 453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打官司撤诉后律师费怎么算

律师费的支付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一般都对撤销的情况下作出了约定,如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委托人自己撤诉的,应该支付律师费,如果是对方撤诉的,可以视律师已经工作的进度酌情支付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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