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实施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08:13:57 131 人看过

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受投保人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影响,责任险假如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以及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往往难以开展,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我国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等制度后,又一即将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财产保险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思考。

(一)积极影响

第一,能够给我国财产保险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向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或提单责任险。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国际货运代理法人企业约10100家,分支机构近3000家,假如这些企业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全部投保责任险,国内保险机构预计将承担至少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责任限额,保费总规模保守估计为1.5亿至2亿元人民币,仅宁波地区就将新增保费1000万元。

第二,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方兴未艾,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没有和国际惯例真正接轨,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然处于较为盲目的状态,只顾埋头做业务,很少考虑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存在的风险,或是心存侥幸,明知存在风险也不愿意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从制度上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提供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由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涉及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等多个环节,所以这种保障不仅惠及货运代理企业自身,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的稳定和秩序。

第三,可以体现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调节功能。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逐年攀升,国际货运代理业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市场经营者成分较为复杂,竞争激烈。同时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需要很多资产投入,具有活动性和隐蔽性交易特点,一些尚不具备开业条件及管理能力的经营者也参与其中,扰乱了市场秩序。此次推出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与企业登记备案制有效结合,首先在制度设计上提高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进入门槛,挤压那些不具备条件的货运代理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减少市场投机性风险,将国际货运代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同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还可以通过差别费率实现对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调节,通过费率杠杆促使货运代理企业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国内财产保险机构普遍缺乏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首先,国内保险公司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责任风险状况缺乏基本经验数据,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额、事故率等数据掌握的不够全面和具体,不利于公司制定恰当的责任条款和费率。其次,以往虽有个别国内公司推出涵盖国际货运代理部分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但由于承保量少,保险费率过高,客户很难接受,在产品定价上没有贴近市场。此外,大多数保险机构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业务比较陌生,没有为即将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

第二,承保保险机构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和责任索偿程序,控制经营风险的压力较大。从业务范围和责任看,国际货运代理具有点多、面广、环节多、责任复杂等特点,因而在运输的很多环节都要承担责任风险,涉及的责任对象也比较广。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和疏漏,都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承保国际货运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较为复杂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责任索偿程序,需要控制经营风险。

第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行业进行集体投保有利也有弊。优点是便于管理,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到一个较为优惠和统一的保险费率,避免保险恶性竞争。缺点是假如推行一个标准、无差别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索赔控制的积极性。

一、货代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国际货代的经营范围分海运,和空运,陆运。国际货代企业具体可从事经营项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代通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代理;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等。

以上关于经营范围,并不是说某一个货代公司只经营其中一项业务,实践中的货代企业一般会从事多项业务,比如一个货代公司可能既做空运代理业务,也做海运代理业务,其还有合作的车队,

可以承接公路运输的汽运代理业务;又如某货代公司可能既做进口代理,又做出口代理;集装箱场站既做提放箱业务,又做港口与场站之间汽运业务等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2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财产保险相关文章
  • 浅谈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我国实际承运人的影响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一项新的制度,即海运履约方制度。海运履约方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是航运实践不断发展的需求,适应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充分考虑了承运人、货方、海运履约方的三方利益的平衡,在海运立法方面对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影响,力求吸取其中精华部分,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我国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一、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和特征1.公约中的概念经过多次的修改和考虑,《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定义已颇为完善,即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还是比较宽泛的,纳入了在港口从事与承运人合同义务有关的合同履行辅助人的问题;另外,
    2023-06-07
    240人看过
  •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关于《社会保险法》,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因为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到正式通过历经16年。自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了基本法,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足为过。在更多人关注《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张士谦主要解读此法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将带来怎样的影响。1、立法层次提高。此前,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定是建立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应当制定法律来加以规范。此次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规定,使得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善。2、立法技术更加成熟、规范更加科学。主要体现在排除工伤的范围调整上。先比较一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2023-05-05
    365人看过
  • 保险代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纵观国际保险营销制度可以看出,代理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保险营销渠道。保险代理人是保险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产物。它一经形成,就成为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首先是专用代理人,随着专用代理人的逐渐成熟及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相当一部分发展为独立代理人,也涌现出大量的兼职代理人。在寿险领域多采用专用代理人制度,主要是寿险保单多为长期或终身保险,专用代理人便于公司控制和监督。在非寿险领域,因保单多为一年或短期保险,以独立代理人居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市场开放程度越高,独立代理人制越发达,反之则少。英国的经纪人制度和日本寿险的外勤职员展业制度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它们的产生适应了当时的需要,并长期形成惯例。我国有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商业习惯,公司外勤职员展业和经纪人制度也有其发展和存在的必要性,有其存在的市场。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像代理制那样广泛渗透,占有大量的市场份额。
    2023-04-23
    125人看过
  • 善意取得制度对我国不动产交易的影响分析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名义登记人非法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可以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
    2023-07-10
    214人看过
  • 解读我国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由国十条和中央一号文件中的涉农部分予以规范。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开启了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前奏;2004年~2010年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蓬勃发展的阶段,连续七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发展农业保险,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并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这些文件构成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正式制度,为其发展提供了制度约束和方向指导。2004年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呈现持续萎缩的状态。直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出台,才开始扭转其停滞甚至倒退的发展状况。该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这表明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补农
    2023-04-23
    75人看过
  • 企业改制对我国的影响是怎样的?
    企业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国有非企业改制的程序主要是国有非企业改制程序为:1、成立重组工作组;2、企业向发改委申请重组;3、选择重组方式,制定重组计划;4、企业将重组方案报审批;5、清产核资及产权定义,进行资产评估;6、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7、办理新公司注册相关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
    2023-07-19
    468人看过
  • 我国是如何实施两大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中国还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它保障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我国公证制度的任务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制度的任务是:(1)保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各类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
    2023-07-07
    342人看过
  • 购房合同对婚姻财产制度的影响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夫妻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还是无形,只要合法取得,都受法律保护。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是婚前财产权的取得。婚前取得的财产,婚后实际占有的,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接受继承,婚后财产分割。虽然遗产实际上是婚后取得的,但其所有权是婚前取得的,因此应当确认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界定是购房合同还是房产证对于婚前不动产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因此以产权证为准;对于婚前动产的,如汽车、存折、公司股份等,这些财产只要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且日期早于结婚证上的日期,则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而无需其他证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二人可协商约定,并以书面形式记载,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在婚前取得就是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取得就是共同财产。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实际占有。夫妻婚前财产是在登记结婚前夫妻一方就
    2023-07-01
    237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对我国中小企业有哪些影响呢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关系到劳资双方切身利益的新劳动合同法(简称新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的调整,新法的实施将对企业原有的人力管理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对企业人力资源现有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等将带来全方位的深远影响。一、中小企业关于劳动用工的误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一些疑虑,片面地认为该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对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会增加其用工成本,对违法用工单位来说,用工成本的增加,本质上是改正了用工单位原有的不规范用工行为。1.误区之一: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有的
    2023-04-29
    193人看过
  • 浅析人口老龄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国传统观念里隐射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然而随着银色浪潮袭来,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愈演愈烈,这种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挑战。一.我国人口老龄现状与特点人口老龄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老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上升的人口现象;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行的看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60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以上,或者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以上,即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一)现状2000年末,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老年型人口国家行列。按2005年统计,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是1.44亿,占全国人口的11%,到2007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1.53亿,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1.6%。2008年,60岁及以上人口为1.59亿余人,占全国总人
    2023-06-06
    249人看过
  • 无财产担保债权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债权分为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两种。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有担保的债权又分为由物(或称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由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法律上无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一般情况下无财产担保的不可以优先受偿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般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2023-07-07
    117人看过
  •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叶卫平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
    2023-06-12
    133人看过
  • 赡养费率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即制度内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制度内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之比。所谓赡养率是指离退休人员占在职缴费人数的比例。赡养率数值小,说明在人员结构上缴费人数多,而需支付待遇的人数少,养老保险基金所面临的支付压力就轻。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不同类型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统一制度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前提条件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同类型人员计发结构有所区别:1.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2.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其中过度性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
    2023-07-06
    112人看过
  • 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
    2023-06-07
    11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财产保险
    相关咨询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1
      一强制性原则,这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首先失业保险的强制性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实现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二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三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四适度水平原则。一强制
    •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是多少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09
      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偿标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
    • 什么是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制度将对养老保险有何影响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09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 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
    • 实施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十六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指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