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受投保人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影响,责任险假如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以及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往往难以开展,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我国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等制度后,又一即将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财产保险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思考。
(一)积极影响
第一,能够给我国财产保险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向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或提单责任险。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国际货运代理法人企业约10100家,分支机构近3000家,假如这些企业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全部投保责任险,国内保险机构预计将承担至少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责任限额,保费总规模保守估计为1.5亿至2亿元人民币,仅宁波地区就将新增保费1000万元。
第二,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方兴未艾,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没有和国际惯例真正接轨,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然处于较为盲目的状态,只顾埋头做业务,很少考虑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存在的风险,或是心存侥幸,明知存在风险也不愿意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从制度上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提供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由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涉及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等多个环节,所以这种保障不仅惠及货运代理企业自身,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的稳定和秩序。
第三,可以体现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调节功能。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逐年攀升,国际货运代理业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市场经营者成分较为复杂,竞争激烈。同时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需要很多资产投入,具有活动性和隐蔽性交易特点,一些尚不具备开业条件及管理能力的经营者也参与其中,扰乱了市场秩序。此次推出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与企业登记备案制有效结合,首先在制度设计上提高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进入门槛,挤压那些不具备条件的货运代理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减少市场投机性风险,将国际货运代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同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还可以通过差别费率实现对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调节,通过费率杠杆促使货运代理企业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国内财产保险机构普遍缺乏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首先,国内保险公司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责任风险状况缺乏基本经验数据,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额、事故率等数据掌握的不够全面和具体,不利于公司制定恰当的责任条款和费率。其次,以往虽有个别国内公司推出涵盖国际货运代理部分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但由于承保量少,保险费率过高,客户很难接受,在产品定价上没有贴近市场。此外,大多数保险机构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业务比较陌生,没有为即将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
第二,承保保险机构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和责任索偿程序,控制经营风险的压力较大。从业务范围和责任看,国际货运代理具有点多、面广、环节多、责任复杂等特点,因而在运输的很多环节都要承担责任风险,涉及的责任对象也比较广。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和疏漏,都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承保国际货运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较为复杂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责任索偿程序,需要控制经营风险。
第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行业进行集体投保有利也有弊。优点是便于管理,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到一个较为优惠和统一的保险费率,避免保险恶性竞争。缺点是假如推行一个标准、无差别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索赔控制的积极性。
一、货代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国际货代的经营范围分海运,和空运,陆运。国际货代企业具体可从事经营项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代通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代理;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等。
以上关于经营范围,并不是说某一个货代公司只经营其中一项业务,实践中的货代企业一般会从事多项业务,比如一个货代公司可能既做空运代理业务,也做海运代理业务,其还有合作的车队,
可以承接公路运输的汽运代理业务;又如某货代公司可能既做进口代理,又做出口代理;集装箱场站既做提放箱业务,又做港口与场站之间汽运业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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