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27 307 人看过

文摘:以某保险公司诉李某撤销权案为例,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和不可抗辩条款理论,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人严重欺诈案件中的适用,分析了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监管目的、积极作用由于不可抗辩条款和给付后撤销权制度的特点,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故意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关键词:无可辩驳条款撤销权撤销权1。案件简介:申请人李先生今年40岁,于2002年6月15日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母亲张先生投保**人身保险,死亡保险费30万元。根据**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任何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利益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2005年8月18日,被保险人张某因病去世,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30万元。经调查,保险公司于同年11月5日召开赔付会,因投保人先篡改真实年龄,未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证据,故赔付30万元。2006年1月最后10天,保险公司连续收到省保监局、省公司十余人联名举报信,称被保险人年龄造假,属保险诈骗。接到此报案后,保险公司成立专案组,迅速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据调查,被保险人李某故意隐瞒母亲张某出生的真实时间。他准备在投保时把77岁母亲的年龄改为54岁,这样她才能达到投保年龄。他还请别人代他参加体检。保险事故发生后,他还篡改了自己的当事人申请书等人事档案。得知真相后,保险公司于2006年2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李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并责令李某返还赔偿金30万元,赔偿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争议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1。在申请人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能否适用。保险人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故意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退还保险金。3、法律分析(1)在被保险人欺诈行为严重的前提下,适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本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的生命周期内,自保险单签发之日(或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后,除因保险责任以外,未支付的保险费除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虚报、遗漏、隐瞒等理由否定保险单的有效性。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中是否有不可抗辩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前项解除权,自保险人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者,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这次修改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增加了无可争辩的条款)。该条款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但从其在保险法中的系统地位——在“保险合同总则”项下,不排除不争条款也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可见,与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不仅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而且将其扩展到财产保险(如果认为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中存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它只适用于虚假年龄通知的情况(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是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寿险保单享有的合理预期或者信托利益,对保险人的撤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然而,在故意不披露(严重欺诈)的情况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容易导致信用危机和道德风险,这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德国《保险法》第163条规定,投保人的恶意欺诈行为不符合不可抗辩条款;加拿大寿险保单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的寿险保单已经生效两年,或者在重新生效两年后,保险人不再对保单的有效性进行抗辩;【1】中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第3条还规定,投保人故意虚假告知不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然而,美国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执行最为彻底,即使在发生严重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曾发生过被保险人让别人冒充他做体检,最后得到赔偿的案件。案例是:一名艾滋病病毒阳性者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申请表,但他要求其他人为他进行体检。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一份保单,死亡抚恤金为18万美元。当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两年后死于艾滋病时,保险公司试图以欺诈为由拒绝赔偿。然而,随着不可抗辩条款的生效,保险人最终被判处给付死亡保险金。[2]此外,现代西方国家对欺诈案件拒绝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有时严重欺诈案件也允许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故意(严重欺诈)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本案投保人李某篡改了被保险人张某的真实年龄,让他人代替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不可抗辩条款仍需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自除权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丧失了两年多的经营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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