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列举,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方面,除此之外,在著作权,专利权及其相关领域也有体现。但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更多的是新技术新事物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结合,使侵权表现不断发生新变化,但归根结底,万变不离其宗,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是应该以传统侵权为基础。传统侵权中,应当严格界定权利所保护的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权利领地,凡是进入该领地就构成侵权。但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力范围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显,有时甚至难以判断。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有一个保护范围,只噢与确定了保护范围,才能对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大于权利客体本身,因此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明确权利客体。就是要确定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什么,在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必须明确要求保护的作品。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说明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什么,即秘密点是什么。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品种权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需要登记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明确权利客体的工作要简单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技术方案。商标权的权利客体是注册的商标标识;品种权保护客体是经审批机关授予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的客体是经申请后。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颁发证书所确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
第二,剔除权利客体中不受保护的部分。这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侵权案件中,是指根据原告的要求或被告的抗辩,将权利客体中不受保护的因素去除,以剩于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为中心确定保护范围。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因素主要是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领域的内容,比如法律条文,官方文件,司法解释,通用数表等;专利权要求书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商业秘密中的公知技术等。
第三,确定权利实现范围的构成因素。在明确了权利客体和剔除权利客体中不受保护的部分后,根据所受保护的权利客体,确定权利实现的范围。该权利实现的范围通常要大于权利客体本身,比如商标权客体是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商标权人却无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说明对商标权的权利实现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标权本身;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但其权利实现的范围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著作权保护范围已客观表现出来的作品为准,与作品的内容相似也在权利实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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