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7:26:36 479 人看过

一、判刑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的

我国《刑法》对罪犯的起始刑期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二、判刑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三、被判刑了怎样上诉

被判刑了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一般情况下,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n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n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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