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杨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杰,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七星路。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欢×生。委托代理人:范安、陈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保险公司南宁办事处之间的水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北海海事法院审理。原告三河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投保的货物灭失后,被告未按保险协议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多次索赔后,被告与原告于1997年4月15日、22日签订了两份新协议,约定被告在支付原告90万元的基础上,逐步赔偿原告“联机56”所载货物的全部保险金,但被告仍然没有履行协议。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29711.32元、调查费4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51750.41元。被告保险事务所认为:原告三河公司不能证明其对“联机56”所载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故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而且,原告在寻找合格承运人方面存在明显过错,被“联机56”诈骗,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于1997年4月15日和22日签署了关于双方保险关系的协议。由于后一份协议是联济五六索赔案的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协议,故联济五六索赔案已经和解,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赔。1997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赔偿案件。原告称,这是对“联机56”所载货物的赔偿,毫无根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21日,原告三河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1万吨原糖运输保险协议。协议规定:保险金额为货物总价值的110%,保险条件为一切险,保险责任期为从仓库到仓库,所载货物分批装运,具体保险金额根据船公司提供的船舶信息和装载能力确定,三河公司将及时提供清单。如发生索赔,三河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处将在确定损失金额后20天内向三河公司完成赔偿。保险协议签订后,三河公司租用“联济56”等19艘船舶,通过防城港运送1万吨原糖,以完成货物运输。对此,保险处出具了货物运输保险单,确认每艘船所载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金额。1996年5月31日,原告三河公司与福建**船务公司上海货运服务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450吨原糖由“联机56”运输。同日,货物装船时,防城港务局以“联机56”名义,与三河公司发货人和**华侨糖厂收货人签发了第96044号水运单;被告保险公司还签发了编号为gx00b0031960000015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以下简称第015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运输工具“联济56”,起运日期为1996年5月31日,装货港为防城港,目的港为**华侨糖厂,投保货物原糖450吨,保险条件为一切险,保险金额1642000元,运单号码为96044。6月4日,三河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了015号保单项下的保险费4927.50元。1996年6月1日,“联机56”携带原告三河公司450吨原糖离开防城港,直到6月10日才到达目的港。三河公司及时通知被告保险办,向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务监督报案,并支付4万元调查费。6月20日,三河公司向保险处提出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后来,虽然三河公司多次索赔,但保监所以三河公司被“联济56”欺骗,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至1997年4月22日,三河公司与保险公司就“联济56”原糖货损第015号保险单项下的货损理赔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经双方同意,保监办一次性支付三河公司90万元结案,三河公司将向保监办给予追索权。同日,保监办向三河公司支付了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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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二是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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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0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所有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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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3如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呢?下面为大家做简单介绍。《》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及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及组织机构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如下: (1)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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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7①特征:资合兼人合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设立:发起设立 ③出资最低限额:一般有限公司为30万,一人公司为10万。 ④股东:50人以下 ⑤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 ①特征:信用基础为资合性,股份发行公开,转让自由。 ②设立: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③出资最低限额: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500万,上市股份公司为3000万。 ④股东:2人以上,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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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18我国《公司法》把“公司”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在分析公司的具体行为和责任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它属于哪种类型,相应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两家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是两家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至50人,而司为2至200人,其中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过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复杂。只有超过一半的发起人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