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是不是必须竣工验收
商品房交付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将交房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建设部颁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得非常清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只要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就可以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就达到了购房者约定的交付条件。至于竣工验收备案,那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单位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民事行为是毫不相干的。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人防、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必须通过,那么即使没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可以交房。事实上,从前文列举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仅仅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但并没有明确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才能交付,或者说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房条件。实践中,商品房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何为《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即所谓的“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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