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所以很多公司都有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一般在选择代持人过程中,都会选取自己比较信任的个人来持有相关股份,同时会签署一份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律师补充:
只要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而不是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尽管合法,但是并不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就没有风险。
隐名股东会存在风险:因为隐名股东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是公司的真正股东,在工商登记中也不会有隐名股东的名字,他的股东地位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隐名股东并不是公司的股东,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显名股东出现擅自转让、设定质押或以其他方式私自处分股权,只要是受让的第三人,并不知晓他是代持股份的关系,那么作为善意第三人,将会获得股权。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其代持的股份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被执行。显名股东死亡,其名下的股份还可能涉及继承纠纷。
显名股东的风险:债权人起诉公司时,显名股东存在代为偿债的风险。公司负债累累,显名股东因此被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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