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权有没有除斥期间
解除权,即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形成权。
二、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
1、除斥期间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设立除斥期间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撤销权是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解除权是当事人主张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都是形成权,按照同类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99条中的“等权利”应当指的是形成权,所以,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
2、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由于形成权的行使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如果允许除斥期间中断、中止、延长,可能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难以实现除斥期间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一旦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即消灭。
三、除斥期间届满后的效果
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除斥期间的法律效果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另外,由于除斥期间经过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的结果,因而当事人只能被动承受,而不能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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