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了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但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未作具体规定。如对同一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个主刑,会导致司法操作上的一些困难:比如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需要减刑时难以操作,难以决定先减哪一个主刑;同时,有期徒刑一般是在监狱和其他执行场所进行,而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进行,两者相距较远,究竟应先执行哪一个主刑、中间该如何交接也难以操作,且有违司法经济原则。
一、拘役能不能推迟收监
依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拘役一般是不能推迟收监的,但享有探亲、参加劳动的权利。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拘役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留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执行期间,受刑人员1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因此,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刑事制裁,会留案底。案底指的是刑事犯罪记录,这种犯罪记录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终身存在不能取消。
二、拘役的期限为多久
首先我们要明白,拘役是我国刑法的主刑之一,作为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的刑法程度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大家熟悉的著名音乐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就是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主要有一下3个特点:(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3)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如何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合并审判?
83人看过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罚是怎么进行的
419人看过
-
管制与有期徒刑并罚判决
488人看过
-
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刑罚减轻后的情况
375人看过
-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的执行情况是如何的
324人看过
-
数罪并罚下如何定罪有期徒刑和拘役?
214人看过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
刑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罚的人如何定性?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4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
-
数罪并罚有拘役有有期徒刑该如何并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9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罚问题怎么解决?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9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罚问题,一般采用吸收原则,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
-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的执行情况是如何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21、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的执行情况是这样的: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
-
求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怎么并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3关于你问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刑法第六十九条对犯数罪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并罚作出了规定,但只对同种主刑的并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一处重大疏漏。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