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7:40:19 344 人看过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

1、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什么情形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有:1、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又没有经过建筑单位同意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2、施工总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3、分包单位再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的;4、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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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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