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年仅27岁的产妇张某(化名)住进某某市中医院生产,经医生诊断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中度妊高症。次日上午,医生在持硬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手术历时一小时。至深夜时,张某感觉下肢麻木,并有逐渐加重的感觉。翌日,下肢麻木进一步加重,经检验:患者双下肢肌力0级。主刀医生马上请示医务科长,科长即电话与南通肿瘤医院麻醉科专家会诊。南通专家对患者再行手术。4月8日,经再次对患者检验:其肌力为0级,双下肢感觉丧失,无明显神经恢复迹象。后患者转入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治,原告脐上三指以下感觉消失,双下肢瘫痪,深浅反射消失。
五个月后,张某及其家人向南通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张某不服,又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江苏省医学会经鉴定作出结论,其分析意见为:本病例麻醉选择、操作和用药物无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因医生对疾病发生时间及认识、经验不足,诊治不够及时,造成截瘫的后果。
为索赔,张某将某某市中医院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本病例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因院方经验不足,诊治不够及时。也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受害方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8115.80元。由某某市中医院承担80%,即94492.64元,其他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判决还告知:此判决仅仅是对医药费等费用的判决,而对其他费用需经残疾鉴定后方可确认,由原告另行主张。
今年4月份,张某再次起诉。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张某双下肢截瘫属二级伤残;2、张某双下肢截瘫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不宜评定其误工时间,伤后六个月需适当营养补助,需一人长期护理;3、张某后续医疗费用主要以防治褥疮、泌尿道、呼吸道感染等为主,所需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
某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之纠纷虽不属医疗事故,但确与某某市中医院的医疗行为相关,故本案应系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本案赔偿范围可确认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为628877.80元。本院酌情确定由张某自行承担20%,由某某市中医院承担80%。另由某某市中医院赔偿张某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据此,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某市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503102.24元。
二、被告某某市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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