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7:38 65 人看过

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

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国发〔1984〕152号文件规定,经营国际运输(与香港、澳门间运输,现在按国际运输对待)的船公司(单位)和船只,均须经交通部核准。考虑到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区)与港澳运输的特点,对该四省(区)参加港澳运输的千载重吨及以下小船和经营这些船只的船公司(单位),除中外合营的以外,由部授权各该省(区)交通厅代我部审批。这对加强管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起了有益的作用,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注意到目前与港澳运输中出现的新情况,为加强安全监督,提高运输安全保障,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凡航行港澳的旅客运输船、液化气运输船、油船和其他危险品专用船只,均由各该省(区)交通厅认真按章审核报部审批。

二、对各省(区)交通厅已批准的上述船只,由各该省(区)交通厅进行复查,并申请船检分局进行一次临时检验,并核发证书,凡有危及运输安全问题的,须立即加以解决,需要停航的坚决停航,请各交通厅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一年底前报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1: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交通部关于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务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公司:1996年我部制定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安监发〔1996〕330号),对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进行了规范。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海事局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现状并适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观念”的要求,我部决定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申请,主管机关应自收到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材料报直属海事局审批。经审核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二、对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和港口参加过驳作业船龄超过15年的外国籍船舶,应事先将有关船舶的技术资料呈报对作业点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由其审核并提
    2023-06-08
    271人看过
  • 关于交通部建立船舶检验人员验船津贴的批复
    交通部:你部《关于请批准我部所属船舶检验局建立验船津贴的函》(交函人劳〔1995〕555号)和《关于再次请批准我部所船舶检验局建立验船津贴的函》(交函人劳〔1997〕2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船舶检验局建立船舶检验人员验船津贴,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验船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船舶检验部门中直接从事船舶检验和海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二、验船津贴的标准为:检验3000吨以下船舶的人员,每人每天4元;检验3000吨至万吨船舶的人员,每人每天5元;检验万吨以上船舶人员,每人每天6元;在东海、黄海、渤海海域从事海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10元;在南海海域从事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12元。三、验船津贴根据验船人员的实际检验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四、实行验船津贴所需经费,在船舶检验局收取的船舶等设施检验费中列支。五、验船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2023-06-08
    347人看过
  • 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运力的基础条件第三章申请运力的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运力与运量基本平衡,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液化气船舶运力的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交人劳(2000)351号和交水发(2000)49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液化气船舶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新增是指申报运力的企业,在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运力,含新造船和购置的二手船。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新造船舶,加快运力更新,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防止和打击违规经营,确保液化气运输安全。第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实施。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特设立新增运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船东协会
    2023-06-08
    49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辽宁、山东、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中国船级社: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国海上客滚船检验现实情况,现就有关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对海上客滚船的检验管理和控制,强制改善客滚船技术状况,保证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避免因争抢检验业务而降低检验标准,影响船舶安全,所有跨省、区航行的海上客船、客滚船和客渡船一律由中国船级社检验。二、中国船级社对上述船舶,应根据其不同的建造年份,严格按照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进行检验。即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及其修改通报进行检验,1999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进行检验。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验和把关,确保海上客滚船的安全。三、
    2023-06-08
    350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新《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了船舶标准化是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船型主尺度扩大到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强调了部门间的配合,强化了船检、海事、港航、船闸等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新《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程,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内河水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切实落实好《规定》,共同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二、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2012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两
    2023-04-12
    13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船舶载运危险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由于近几年长江流域经济的高速发展,内河水上危险品运量大增,部分地方个体、集体运输船舶为追求危险品运输的经济效益,在不具备人员素质及船舶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从事水上危险品运输,不可避免地形成重大安全和水污染事故隐患。近年来,长江载运危险品船舶事故不断,已发生多起失火、爆炸、污染等重大事故,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加强长江危险品运输的监督,保障船舶、码头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严格对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与交通部将于1998年6月10日至8月10日开展的“水路运政检查工作”合并进行。在检查内容中增加船舶技术状况、船员素质、公司内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等。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水路运输许可范围中危险品运输的内容。坚决取缔船舶不适装,船员不适任,内部管理
    2023-06-08
    237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为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长江涉外旅运输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决定在2001年6至10月期间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二、原则:根据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运营船舶及船员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全面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三、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顿工作活动由部水运司和海事局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重庆、湖北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船检、海事部门组成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小组(以下简称"整顿小组")。整顿小组组长单位为部水运司和海事局,现场工作组牵头单位为长江航运管理局,成员单位为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23-06-08
    140人看过
  • 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二程船舶转运袋装化肥有关事宜的通知
    沿海、长江各港口,有关船务公司,各沿海海关、长江沿岸海关:一九八二年以前,我国进口的化肥,每年需花大量外汇在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灌包,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目前,国内二十个港口先后从国外引进灌包设备,已形成年灌包一千八百万吨的能力。进口化肥无论在国内、国外港口灌包其二程船舶转运及目的港接卸袋装化肥仍属外贸运输。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海关总署以署税〔1990〕1148号文下发了《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口散装化肥有关报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其目的是为解决二程船舶单证传递不及时而影响报关的问题。但是,装运散装化肥的一程船舶在灌包港口报关、灌包,然后由二程船舶将袋装化肥运输到目的港,仍属于外贸运输的继续。经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现明确如下:一、港口接卸进口的袋装化肥,无论化肥是在国外或国内港口灌包,均按外贸进口袋装化肥计收有关费用,并在第一个港口向海关提供能反映
    2023-06-08
    324人看过
  •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根据我国《船载危险货物监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货物超载的处罚标准针对车辆超限超载多少的情况分为轻微超限、较轻超限、严重超限等各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如超限程度百分率小于5的,属于轻微超限,执法人员将不登记,不卸货、不赔偿、不处罚,教育放行;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此外,每超5%为一个台阶,随着超限程度加大,处罚程度也加大。每个台阶处罚有上限和下限,下限处罚包括第一次查获违规;积极配合检查处理
    2023-07-15
    64人看过
  • 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交通部行业标准
    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THESTANDARDOFPHYSICALFITNESSOFSEAFARERSFORSAFEWATCHKEEPINGATSEA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员安全值班的健康条件,检测方法及评定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水手或机工《值班签证》的船员为胜任海船相应的工作岗位、充分履行职责、安全值班以及应付海上紧急情况应具备的健康资格的评定。内河船员的健康资格的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2引用标准GB11412.1~11412.3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JT2020海船最低安全配员JT2023船员职务名称代码JB1153标准对数视力表JT6111-84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3术语3.1健康条件Physicalfitness指海员安全履行海上职责
    2023-06-06
    308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现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部分条款解释如下:一、关于“运输船舶”适用范围问题专门从事水上采挖、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挖沙船、挖泥船、打桩船。起重船等;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在港区内作业的拖轮,均不属于运输船舶范围,不适用2号令。以上船舶兼营水路运输业务时,如挖沙船产运结合,在挖采。作业过程中同时从事运输业务,港口作业拖轮兼营港区内拖带货物运输的,按运输船舶管理,适用2号令。二、关于沥青船、滚装船船舶类型确定问题根据沥青船的技术要求和装载货物的特性,沥青船按三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第四、五条中“滚装船”是指滚装货船。滚装货船装运载货汽车的,如核定随船司机总人数超过12人,应按二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三、关于船舶改建的管理问题当某一类船舶达到
    2023-06-08
    137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有关条文解释的函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集团,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我部《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研究,现就该公告有关条文解释如下:一、《公告》所称改建是指:改变船舶类型;改变适于装载危险货物种类。其他范围的改建不在本《公告》禁止的范围内。二、根据《公告》要求,需经中国船级社复核后方可投入营运的改建船舶是指:经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建并取得有关船舶检验证书,但尚未取得船舶营运证投入营运的液货危险品船舶。已取得船舶营运证的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不在复核范围内。三、为做好改建液货危险品船的复核工作,请各有关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航运企业集团将你省(区、市、集团)范围内所有需复核的船舶有关信息汇总,于6月底前报部水运司,同时抄送中国船级社。有关报表(
    2023-06-08
    30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我部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日以第10号令发布了《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现将执行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未经交通部审核批准或认可的单位,不得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港监部门不予办理其代理船舶的进出口手续,港务部门不得安排其代理船舶的靠泊和装卸作业。二、船舶代理的费收标准,在未颁布新的规定前,一律按我部批准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现行费收标准执行(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费收标准)。三、在《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施行前,凡未按上述费收标准收取费用的,包括给予回扣、应收外汇实收人民币、降低费收标准等等,必须立即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我部。四、《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什么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知。
    2023-06-08
    122人看过
  • 交通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安厅(局):今年以来水上客运发生多起重大事故,伤亡惨重,主要是游览区、集市贸易和交通要道的港口、渡口、码头治安秩序混乱和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造成的。为此,交通部、公安部决定发布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请通知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港航监督、航运企业及有关单位,在港口、渡口、码头和船舶上广为张贴、宣传,并遵照执行。附:交通部公安部通告(一九八五年十二日一日)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无论是国营、集体、联营还是个体联户经营的,都必须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船舶驾驶、机务人员、舵工或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驾驶证或机务人员证。船舶上要标有船
    2023-06-08
    30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运载危险物品的船舶须经过什么审批
      辽宁在线咨询 2024-03-21
      运载危险物品的船舶须经过,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该船舶需要经检验合格,并且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 航空运输对危险货物进行检验的合格船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4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查机构检查,取得相应的检查证明书和文件,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船体、结构、设备、性能和配置等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适当的航行、适当的条件。
    • 船舶吨位介绍船舶船位的按部分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05
      船舶登记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船舶登记吨位是为船舶登记而规定的一种容积吨位,主要用于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船舶名称、呼号、识别号和主要技术数据。
    • 2022年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经过哪个部门批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认可合格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1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