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误工费的产生关键有三点:
1、误工费是受害人的损失;
2、受害人受伤后需要休息;
3、受害人受伤前有收入。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并未参加工作,无收入来源,主张的误工费不是本人的。
1.未成年人受伤休息期间是否需要陪护?2.如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此产生的误工费,应否由侵权人赔偿?
1.不论民法典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保护职责。南京饿死女童案即是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对监护责任的深刻反思。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仍负有监护责任。况且,受伤休息月,需要护理,其饮食起居不一定可以完全自理。相反,如将受伤后的未成年人独自留在家中,缺少父母、学校等监护,对成长是极为不利的,比如,无法防止其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2.按照《人身损害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产生的误工费,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上所述,未成年人受伤休息期间是必须受到监护的,这就产生了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需要法官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解决。针对《人身损害解释》关于误工费的主体适用范围狭窄,不能细致保护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根据全部赔偿原则,应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方法,将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误工损失视为未成年人的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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