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今年春节前,多位消费者参加北京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旅)组织的出境游项目,向自称是该公司员工的吕女士缴纳了总额超过700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后吕女士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少消费者无法取回自己的保证金。对此,某国旅相关负责人称,吕女士已离职,其诈骗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北京市旅游局调查认为,某国旅与吕女士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在这起诈骗案件中,应承担相关责任。
1.投诉
出境游归来难退保证金
4月7日,消费者孙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2009年12月18日,她在某国旅位于甲大厦的店内签订了前往美国旅游的合同,经办人是自称某国旅员工的吕女士。除旅游费外,孙女士还按照吕女士的要求缴纳了10万元出国游保证金,作为避免滞留不归的保证,并取得了盖有某国旅印章的收据。今年1月26日,孙女士随团前往美国旅游,并于2月11日回国。旅游回国后,我将护照交给导游去消签(指游客在回国后,需向旅行社提供登机牌、护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供其去旅游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证明该游客已经回国——记者注),并给吕女士打电话,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在消签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孙女士回忆说,当时吕女士说,马上就要过春节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已不开展业务,答应我在春节长假过后再退还保证金,我同意了。让孙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她打完电话的第二天,吕女士被人举报有诈骗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孙女士称,事后,据北京市旅游局统计,通过吕女士之手与某国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并均被收取了少则两万元多则30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涉及金额总数在700万元以上。
2.回应
某国旅表示不知情
孙女士等人质疑,为何吕女士能够打着某国旅的名义与10家境外接待社合作办理出境游业务,某国旅是不知情还是视而不见?如今吕女士被拘,谁来退还总额超过700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
据《京华时报》3月14日报道,某国旅党委书记邢某在和投诉消费者面谈时表示,吕女士在2009年11月已辞职,是其私刻公章与消费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实施诈骗的,某国旅不知情,某国旅也从未在甲大厦内设立分理点。在发现吕女士实施此行为后,某国旅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邢某表示,吕女士策划的诈骗是蓄谋已久的,不少消费者早在2009年八九月份就曾参加过某国旅甲店组织的欧洲游,团费低至每人7000元,某国旅欧洲游的实际价格为每人2万元,吕女士个人出资,为每名消费者垫付1.3万元,以吸引人气实施诈骗。
据多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在被骗者中,陕西省气象局几名工作人员的出境游保证金已退。某国旅对此的解释是,退掉的保证金都是打入某国旅公共账户的,而一些游客的钱落入吕女士手中,所以无法退还。
3.调查
旅游业藏包桌潜规则
既然保证金能打入某国旅的公共账户,某国旅怎么可能不知情?消费者陈先生对此表示质疑。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是在某国旅甲店报名参加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旅行团的,经办人是吕女士。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有多次是某国旅总社的工作人员和她联系的。我们还没出发,一位团友突然接到某国旅总社一名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告知不能出团了,因为吕女士没把钱给某国旅,让我们赶快去找吕女士,催促她把钱打给某国旅。张女士说,该团友找到吕女士询问究竟,对方说自己手里没有钱,该团友随即报警,吕女士才被警方刑事拘留。如果说某国旅真的对吕女士的行为不知情,且没有业务来往,某国旅总社的工作人员怎么会和我们联系,帮我们办理签证?还让我们去找吕女士催钱?张女士质疑道。
4月15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公主坟某大厦的某国旅总社,欲就消费者的这些问题向有关负责人求证。某国旅相关工作人员以事件正在调查中不方便解释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旅游业内,旅行社通过授权给个人,由其帮助延揽业务的情况不鲜见,这在业内被称为包桌,包桌费大概为一年5000元左右。更有甚者,有的门店用的公章是私刻的,如果不出事,旅行社会承认盖章合同的有效性;一旦出事,旅行社就可能称公章是假的,甚至否认该门店是旅行社所设立的。这其实是旅游业的一种潜规则。该人士说。
4.说法
旅行社应承担相关责任
4月13日下午,北京市旅游局召开了与投诉消费者见面会,介绍了该案的调查进展情况。据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孙维佳介绍,经过调查取证,已经认定某国旅涉嫌转让经营许可,在吕女士的诈骗活动中有一定的责任,该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投诉消费者的赔偿问题,目前,北京市旅游局正在与某国旅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协商,争取能对被骗消费者进行适当赔偿或补偿。有关退还出国游保证金等问题,则需要由消费者自己去起诉吕女士或者某国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朱所长表示,就目前情况看,某国旅与骗取保证金的离职员工吕丽莉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在这起诈骗案件中,应承担相关责任。
见面会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接到某国旅的举报后,已对吕女士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事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跟踪报道。
●链接
关于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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