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出台市区城镇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20:00:31 273 人看过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有群众反映原有房屋已拆迁,但房屋所有权没有注销致使首套房证明开不了,针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近日,市住建局出台了市区城镇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施办法。该办法针对市区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三类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即将拆迁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登记时,由被拆迁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针对迁补偿安置工作已经完成,房屋已灭失的,被拆迁人只能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时申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登记机构登记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询房屋相关登记资料,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针对被拆迁人无法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被拆迁人申请时需提供房屋所在街道社区出具的房屋灭失证明,房屋登记部门将携带档案资料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及申请人共同进行实地勘查,根据共同勘查结果,完成相关手续后,符合实际情况的,房屋登记部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我市长期以来城镇拆迁房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题。从制度上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首套房相关文章
  • 宜昌市拆迁实施办法详述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生产设施建设、生活设施建设和为生产生活业务的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持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有合法使用权的使用人。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专业性拆迁企业。第四条全市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
    2023-07-02
    195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法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沈阳市城市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法》业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是指申请人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房屋产权来源证件,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市内九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到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和康平县内新建房屋,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四条申请人应自房屋开工建设30日内持下列要件,向指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提出房屋
    2023-06-10
    129人看过
  • 合肥市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房管理,保护公房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67号“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全民、集体所有的房屋(以下简称城镇公房),均属登记发证范围。第三条城镇公房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司法、公安、城建规划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第二章登记第四条城镇公房所有权单位须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房产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单位,必须由产权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全称公章。第五条凡由国家、地方财政拨款建造的公房,用房单位均以代理人名义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须如实填报各级财政拨款额。第六条共有
    2023-06-10
    79人看过
  • 石家庄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选择拆迁估价机构实施程序
    市建[2004]55号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选择拆迁估价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程序如下:1、拆迁人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就拆迁项目有关事宜在《石家庄日报》和拆迁网站上进行公布。2、拟参加拆迁项目评估活动的拆迁估价机构,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日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市拆迁办报名。3、市拆迁办应当在7日内向拆迁当事人公示符合条件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4、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和受委托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系,并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组织被拆迁人以投票的方式选定拆迁估价机构。5、选票应当由组织者制作并编号,依据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持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发放并进行登记,不得少票或重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
    2023-06-05
    46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28生效日期:2003-07-01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2003年5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
    2023-04-23
    186人看过
  • 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洪府发[200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和《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能就业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本市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的人员。对虽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亦视同失业。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023-05-05
    412人看过
  • 下月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记者许意斌)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强调不同的是,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记者许意斌)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强调不同的是,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加强裁决前、裁决后的协调和裁决中的调解。确实协调、调解不了的,再按规定在期限内进行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裁决受理前听证、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裁决
    2023-07-02
    377人看过
  • 镇海区实施《宁波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镇海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规定。第二条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镇海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需要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等事宜。第三条本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有关费用测定、地段等级划分等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镇海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确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五条受
    2023-07-02
    274人看过
  • 河北省拆迁管理方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阅读全文】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
    2023-07-04
    403人看过
  • 城区房屋拆迁补充规定出台
    奉府发〔2006〕18号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的通知冯川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奉府发〔2006〕18号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的通知冯川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实施办法》[奉府发(20
    2023-07-03
    120人看过
  • 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规定: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3-10生效日期:2004-03-10发布部门: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基础上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市容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
    2023-07-04
    411人看过
  • 探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
    2023-07-02
    242人看过
  • 许昌市东城区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
    一、拆迁安置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和谐拆迁、和谐安置为目标,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路子,建设标准化居民小区,实行公司+社区、出让+划拔的运作模式,调动开发商参与群众安置建房的积极性,以政策+利益的办法,政策优惠、利益引导,改变群众居住习惯,吸引其入住小区,提高城市品位。实行干部+群众的工作模式,加大思想工作力度,确保安置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最终实现政府满意、群众满意、开发商有利。二、规划建设安置原则1、依法报批安置用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按照城市规划用地、空间要求及社区建设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一村一策、先拆后建、边拆边建、先建后拆的多种安置方式,建成后实行社区化管理,并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标准实行物业管理。3、实行相对集中安置。打破社区与社区、组与组界限,打破以村为单位的传统安置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4、按城市多层住宅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建筑风格和
    2023-06-08
    218人看过
  •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将废止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1989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先后经过四次修正。《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从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西安市关于拆迁的相关法规认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务院新近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认为,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
    2023-06-10
    162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首套房
    词条

    首套房的定义是指购买仅拥有的唯一住房。首套房的购房者应当年满18周岁,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同时所购房产应当为普通住房,房产面积不超过90平米。买第一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 更多>

    #首套房
    相关咨询
    •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0月5日开始实施新的邢台市拆迁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8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5日起乌市开始实施新《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办法》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时,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并组织召开裁决听证会。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办法》规
    • 《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房屋登记办法》章节的结构更为合理,并增加了登记的“一般规定”这一章,对各种不同的登记种类以及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规定更为详细(如受理登记时必要的收件,什么情况下应当到现场查看,抵押权的转移和变更以及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各类问题,都是新的规定),主要的一些新规定是:一、修改了登记的定义,明确了登记簿的核心作用。二、扩大了房产登记管辖的范围。三、调整了登记的程序,明确了
    •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公布以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坚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签定,签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签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3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
    • 根据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什么补偿?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6
      第三十九条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现仍继续领取保障金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后,其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的合并计算),可选择下列方式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包括25平方米),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大于25平方米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