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理由: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近几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职工余缺调剂工作,既安置了多余人员,又促进了生产建设的发展。现在,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六五”期间继续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调整不合理的工业结构和企业结构。有些企业要关停并转。同时,从今年起,在对企业进行全面整顿中,要将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作为整顿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将有大量职工多余。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生产建设事业继续发展,有些新建、扩建企业还需要增加一些劳动力。鉴于当前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多余,中央和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六五”期间,在国营企业、事业中,除新建单位必须增加的人员和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人员以外,一般不再增加固定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非常需要进一步加强职工调剂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因生产需要,根据劳动计划增加劳动力时,应当首先从关停企业、停缓建项目以及职工多余的单位中调剂解决;凡是能够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的,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工。
二、老企业有支援新建、扩建企业的任务。关停企业、停缓建项目以及职工多余的单位,应当积极设法安置多余职工,支援需人单位。职工多余的单位,不应再补充自然减员;需要补充自然减员的名额,由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调剂给需人单位。
关停企业、停缓建项目以及职工多余的单位,不得继续使用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已经使用的,应当辞退。
临时工不得调动。学徒工除成建制调动或关停企业外,一般也不予调动。
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一般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个别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应当有增人指标,并且要事前报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但有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愿意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允许。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了解职工余缺情况。拟定计划,建立制度,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余缺职工的调剂。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地将本系统职工平衡调剂后的余缺情况,报告给同级劳动部门,以便组织调剂工作。
四、职工调剂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种多样:有的可以长期抽调;有的可以定期支援或临时借调;有的可以允许需人单位公开招收在职职工,允许人员多余单位的职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五、职工调剂工作,应以地区为主,尽量就近就地进行,减少或避免远距离调动。企业的多余人员,一般首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调剂后仍有多余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将情况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在各系统之间组织调剂。
需要跨地区调出、调入工人时,调出、调入地区双方要协商同意,并要由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六、在职工调剂工作中,要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需人单位对人员条件不应要求过高;被调职工符合条件,调入单位拒绝接收的,不准其从社会上招工。调出职工的单位要保证人员质量,不得“甩包袱”。对调出的职工,可以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原定条件的,调出单位要保证调换;合格的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七、要教育职工顾全大局,服从调动。同时,要注意照顾职工的实际困难,如尽可能夫妻同调,尽可能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等。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服从调动的职工,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教育无效时,可以减发其工资和给予纪律处分。
八、职工的调剂和调动,应从生产需要出发,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要坚决制止职工从缺人岗位到多人岗位,从缺人单位到多人单位的不正常流动。要坚决反对和抵制职工调剂和调动中的不正之风。
职工调剂工作任务很重,牵涉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既会遇到种种思想阻力,又可能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经济调整和企业整顿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总结经验,随时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把这方面的经验和需要统一研究解决的问题,随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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