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款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第三款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款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
第一款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温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二、权源合法;
三、界址清楚;
四、面积准确;
五、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
六、标准地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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