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钱给谁
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数额少的由当事人先垫付,保险公司将钱打入投保人账户。赔偿数额较大时,由受害者、保险公司、投保人三方协商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受害者。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六个原则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5、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6、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
三、诉讼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一般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2、诉前当事人可委托交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鉴定;诉中则需向法庭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办理鉴定事宜。未尽法定程序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时则应重新鉴定。
3、医疗费的合理性、事故与伤病治疗之间的因果关系、用药、器具是否合理等、有无未经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或自行购药等,此项一般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须提起司法鉴定。
4、误工费、护理费证明、出具证明单位是否适格、有无工资单等相关证明相佐、是否证明减少了收入。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设置了限额,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无此限定,实务中出现了误工费、护理费畸高的现象,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系立法疏漏。
5、证明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性、是否需配用器具、是否普通型器具,有无超标准配置的情况。
6、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直接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7、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应提供必要的证据。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
8、选择受诉法院,在侵权行为地、被告人住所地中选择其中城镇居民收入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高的作为起诉法院,如果本人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则可要求按本人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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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金给谁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8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当然是给受害者本人,与医院没有关系。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赔偿受害者本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受害者致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