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日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雇员从工地钢架摔下致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院审结,雇主蒋某被判赔偿原告张兴荣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7091元,工程发包人袁某对蒋的这一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9月3日,原告张兴荣在袁某发包给蒋某的工程工地修建厂房时从钢架上摔伤,后经郫县骨科医院治疗月余出院,蒋某付清了张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支付其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费。之后,张经四川省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为此,张诉请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实,张为蒋某雇佣的工人,且蒋无建筑行业资质,发包人袁某对此也并没有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则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蒋某已支付的费用外,最终计算出张的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应为5万余元,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败诉方也及时按判决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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