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的意见第50条规定: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经贸〔1996〕492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代表。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以下法律、法规做了总结,其具体规定是: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规定派员参加清算组。综上可以看出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负责破产企业清算的独立组织。一方面清算组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对债务人的不当民事行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清算组也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对于清算组报债权人会议未获通过的决议或分配方案,清算组仍然可以坚持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实施。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提出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分配方案,参加破产企业涉诉仲裁活动等等。由此可见,清算组权利很大,同样责任也重。因此,清算组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审理能否确保公正,关系到整个案件处理的成败得失。清算组能否发挥正常作用又以人员组成最初为重要。
目前法律的对清算组组成的规定看似清晰、完整,尽善尽美,但实际操作的结果却大相径庭,人民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很好地胜任清算工作,多数情况下指定的政府工作人员人浮于事,不干或很少干具体事务,实际操作仍由原破产企业人员在进行,产生的后果往往不能保证清算工作的客观公正。有的指定的清算组成员甚至从未参加过清算工作,变成了名誉成员,清算组这个组织变得名存实亡了,这就违背了法律制定者设立清算组这一法律制度的初终。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呢?问题是我国的破产法制定在1985年,当时是计划经济的年代,一切按指令办事,而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仍然沿用滞后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凭一纸空文去指定无行政隶属关系的政府工作人员如何如何,显然行不通。
新形势下该如何才能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清算组的工作卓有成效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应用与时俱进的改革思路重新审视清算组组成的合理性。
清算组的组成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是不争的事实,依然在原来规定的小圈子是打转转,搞小改小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重新规划清算组的人员组成,应根据清算工作的特点选择人员配备。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就清算组的组成规定可以聘请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就体现了新的工作思路。从国外的情况看,清算工作最终要有中立的,专业的清算机构担当。
二、人员的选配上法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情况下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抓好清算的组织工作。组成清算组的人员要具有高度组织纪律性,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吃苦耐劳的思想品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人应优先选择加入,如审计师、会计师、律师等等。应坚决摒弃那些贪图安逸,追求名利,不讲原则,不讲诚信的人进入到清算组里面来。对申请破产保护的人报来的清算组人员名单,法院应尽到职责,认真审查,必要时应找拟进入清算组的人员谈话,了解他们对清算工作的认识,考察他们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技能,拥有专业技能的人应查验他们的专业证书或技能证书,确保使今后成立的清算组真正地担当起应负的职责。为使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人员的选配要考虑清算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能搞花架子。经验的做法是搭配一个外勤组,这一组人员主要是用来外出核对帐目,清收欠款,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以提高清偿比例。配一个保卫组,主要任务是接收破产财产并保管好,不让资产人为贬值损失。建一个清理组,目的是搞清资产帐目,摸清家底,为清算工作打好基础。立一个宣传组,任务是接待来信来访,解释相关问题。一个好的清算组是能够担当起法律规定的职责,使破产清算工作有有条不紊地有序进行。目前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是不正常的,法院真正的职能是对清算组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为了保证清算工作能公开公正地进行,可考虑让占债权份额较大或较多的债权人参加到清算工作中去。
当前将清算工作完全交由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无论从人员素质,还是从组织架构上看都没有成熟,特别是制约破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经费并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但我们对此也不是束手无策。针对目前清算工作的现状,加强监督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为了能让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可以吸收债权人加入到清算工作中来。从哲学的角度看人都是自私的,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充分地调动全权人的积极性,让他们来监督清算工作是否公正地进行会取得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具体实施中可就债权人监督清算工作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如什么样的债权人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监督权?是债权人大会选举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人担当,还是象有限公司那样推举独立监事。是按债权的份额来算,还是依有效债权的人数算?再如债权人如何行使监督权?可以考虑让监督的债权人行使否决权的办法使监督权利具体化。所有这一些还有等更深入地去探讨研究。
清算工作繁重而艰苦,是破产的基础性工作,清算组的组成又是清算工作的前提,抓好它清算工作就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司法公正就增加了一份保障,我们应该高度地重视它,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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