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不参与公司管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8 01:13:26 287 人看过

一、股东能否不参与公司管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能否不参与公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小股东如何才能否让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只能否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公司,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且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能否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而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公司才能否回购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法对于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入股后不能否退股,但能否通过让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达到退股的目的。对此《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否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否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否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否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n(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n(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n(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n(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n(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n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n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n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n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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