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失业保险补助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5:01:45 328 人看过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费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单位缴2%个人缴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介绍,按照宜宾市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应不少于最低工资的70%,以翠屏区的最低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550元70%=385元。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门诊费

(失业保险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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