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之后,法律为了保障双方的基本权益,赋予了他们各自不同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不安抗辩权。它是由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享受的一种权利,不过,它只在特定情况下行使,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那不安抗辩权起诉书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影响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不安抗辩权起诉书,要求行使自己的不安抗辩权。如果对方没有恢复合同履行能力或未为该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担保的,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抚恤金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朱某,男,生于1946年4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水村12组。
原告崔xx,女,生于1950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村12组。系朱某之配偶。
被告朱春X,女,生于1990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村12组。系朱某、崔珍X次子朱*华之遗孀。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应属二原告所有的抚恤金19万元,并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朱某、崔珍X夫妇生育男孩3人(1974年2月6日生育长子朱*雄,1976年4月20日生育次子朱*华,1980年6月11日生育三子朱平来),被告朱春X与二原告的次子朱*华于2007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落户于原告家,同年12月17日生育女孩朱*玲。2008年2月,朱春X随朱*华同在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邵兴煤矿打工。同年2月23日,朱*华在该矿井下作业时工伤死亡,矿方一次性给付抚恤金41万元(其中包括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差旅费)。处理朱*华的丧葬等善后事宜已支出4万元左右,抚恤金余款37万被被告全部占有。被告就抚恤金分割问题态度暧昧,觊觎争夺,事经在双方所在地的村干部及亲友多次调解未果。
为此,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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